第十九章 不准赎刑(1 / 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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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第十九章  不准赎刑
  朱祁镇对这一件事情,也是非常关注的。
  很快,朱祁镇也发现报纸的确有好处,那就是将一切都摆在台面上了。说实话,文官很多小心思,朱祁镇也未必能全部清楚。
  很多的时候,朱祁镇都是根据直觉揣测。
  他从利益所得的角度去分析他们的心思,其实表现出来,就是越发严重的猜忌之心。
  而徐有贞弄出来这一场论战,徐有贞近乎也舌战群儒的姿态,将他们的心思点破,很快陈纲的罪行就确定了。
  纵然陈纲自称没有受到钱,但是依旧是坐“贪污已着,听许财物。”
  但是怎么判,却分歧重大。
  想判最轻的,就是革职。甚至还冠带闲居。
  也就是说他的功名没有革除,还有罢官官员的待遇。什么差役却不用承担。
  徐有贞很快将这个观点,给驳倒了。此不足为大明官员戒。
  如此情形之下,只能将尘封大明律给搬出来了,在大明律之中,官员受赃,有十一条之多,但是陈纲贪污金额也太少了一点,即便在大明律之中也不够成死刑。
  大家或许有些奇怪了。
  为什么洪武年间有很多贪污一点就被杀了,但是同样修在洪武年间的大明律,却不判陈纲死刑。
  首先大明律在洪武年间修过三次,总体上来说,是由严到宽,天下方定,自然要从严治国,但是越到后来,就越是宽松。
  洪武三十年的大明律,比之前的大明律已经减少了很多惩罚。
  另外一个原因,就是太祖他老人家喜欢法外加刑,就好像是剥皮充草一刑,大明律里面可是没有的。
  最后确定的是,陈纲夺回一切功名,杖责九十,徒刑两年半。
  其实如果将洪宣以来的官员贪赃枉法案相比,陈纲的案子判得很重,无他,就是因为在众目睽睽之下,很多潜规则都没有办法了。
  这一切都没有异议,唯一有异议的一点,是否准许官员赎刑。
  这个问题说起来就长了。
  赎刑可以理解为缴纳罚金来代替某些刑罚。
  一般都是比较轻的刑罚,至于能不能适用于官员贪污,就是各执一辞。相持不下。
  最后这个问题就交到了朱祁镇的手中。
  朱祁镇的倾向性很明显。
  因为朱祁镇知道,在正常的历史演变之中,肯定是准许的赎刑的,原因很简单,因为清代的赎罪银制度。
  清承明制,或许有所变更,但是大体不差多少的。清代大规模推行赎罪银,定然是明代的制度之中就有苗头。
  朱祁镇在大明律之中,这种官员坐赃罪。只有轻罪,才能赎刑。但是在之后的案例之中,或者说司法事件之中,这种赎刑的适应范围,似乎在扩大之中。
  当然了。议罪的时候,用得是大明律,至于执行之中,大明律所不准的东西,也都被允许了。
  如此一想,朱祁镇的决断再清晰不过了。 ↑返回顶部↑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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